我父亲是离休干部,去年八十五去世,育弟兄四人,七九年退休时把我二哥顶出去是干部,三个是农民,他们三个结婚后,只留下父母和我一起生活母亲常病于八八年去世,九一年我三哥肝炎病,父亲带他看了十年病去世了花了家里全部钱,后来我父亲又每月给他家500元直到2006年,共计花费10万。去年3月我父因脑梗塞住进医院,生活不可以自理,后来转成肺癌,到县;省医院几番周折未治愈。在这期间,都是用我自己的钱给父亲治病,除报销外,生活其它开支累计花了5万元,没有动用父亲工资折子上的钱。现工资折子上有九万元钱,现在二哥和三嫂起诉我有父亲工资折子上的13.8万元,作为遗产要分割他俩位的6.9万,实际上折子上才有九万元。请问我自己给父亲看病花的钱可以在父亲工资上扣除吗?这种遗产该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