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以前在唐山某企业工作约5年,出来后关系一直在企业保留,并一直通过企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为我自己全额支付,企业不负担),后来进入现在的公司(外地企业),工作已经10年(其中02年-07年6月由于公司转制被买断工龄)。在2008年前后现公司为我缴纳过一段时间的保险,后来知道我在我的户口所在地已经有养老和医疗保险后停止为我继续缴纳,但住房公积金一直连续再交,但公司停止缴纳后没有给予相应的补贴等。请问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保险补偿。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