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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计算加班费,计算公式是:最低工资/21.75/8.为基数计算小时加班费。法律规定:最低工资/20.83/8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这样违反吗?我能以此为依据主张追讨以前的应发未发的差额吗?时效是多长时间?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1-04 08: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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