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于2009年5月20日用其表姐陶**的身份证从**信用社贷款壹万元,我是但保人,该笔贷款在2010年6月10由我归还,还款凭证由我保管,在2011年7月武**给我打了一张条子,在欠条说明:借款5000元、欠贷款5000元,这个条子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现武*没有归还相关钱款,我的问题有: 一、陶*是借款人,我是但保人,我是否有权向陶*索要银行贷款及利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二、我现在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三、2010年6月10日至现在的利息我能向陶*索要吗?四、武**在2011年7月打的条子,可以作为证据起诉讼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