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2006年五月到某公司上班、没定合同、因公司欠我工资、我走时就私自收了别人的定货款来顶欠我的工资、是我的不对、我对法律不懂、应该当时去劳动仲裁去诉讼、对方挺狡猾、在我过了仲栽时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赔偿私自收的定货款、他欠我工资我又没有证具、请问律师:我能在开庭时、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出具是我在他公司上班期间私自收取款的证明、比如、出勤表、工资表、出勤表能证明我的上班时期、工资表能证明对方欠我工资、我在用对方提供的证具向法院起诉、可以吗?诉讼时效是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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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的时效以2008.5.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准。之前发生的争议时效为60天,之后为1年。
2、你能够反诉的问题
因为时效已过,你不能向对方提出反诉。
3、因为你的情况比较特殊,建议你向律师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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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出抗辩,以未发你工资为由,要求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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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是什么时候辞职的?法律在2008年5月1日之前规定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申请仲裁,之后规定是一年。如果在辞职后一年内你是可以要求冲裁解决你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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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现在主张工资,有可能已经超过时效,你现在可以抗辩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宜,建议还是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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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出的是返还财产之诉,在诉讼时效内,权益法院就会保护,如对方没有你私自收款的证据,怎么会去法院起诉,很有可能对方也已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二年,但你要求给付工资的要求应当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你是过了仲裁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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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