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公务员,有一个即将工作的女儿,两处的房产,一处为商品房,一处为待拆迁房,我现在准备再婚,男友在私企工作,今年50岁,有一12岁男孩,一处私房,因为男友的私房在八楼,没有电梯,上下楼不方便,于今年年初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00万,他自己出资40万,向老板借了20万(四年内还清)向亲戚借了10万,用他的公积金贷了30万,请问这些属于我们婚后的共同债务吗?他现在提出新买的房子留给他儿子,我的商品房留给我女儿,不要把旧房卖掉两个人一起偿还债务,我还要把待拆迁的房产拿出来作为以后家庭的共有资产,他这样做法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