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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某大型金融公司工作6年,于去年签订了第三次劳动合同,此合同于2014年12月份到期,如果到期再签就应该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因为多年积劳成疾,我今年8-9月频繁就医,而且因为工作理念问题,同现任部门领导有分歧,曾经发生过争执。正好我部门需要裁员,我就是备选之一。但我不认同他对我的评语说工作能力不行。我于2012年年初获得公司的优秀员工奖,年中时候还获得优秀工会委员奖,况且我8月份先是急性膀胱炎犯病,后经过肠镜,又诊断出慢性疾病,需要调理和静养(溃疡性结肠炎)需要静养的诊断书一直因为工作繁忙没有提交。之前经常加班,但我司于2012年才开始增设打卡记录,之前我的加班记录都没有。也咨询过我的上司,关于加班费的问题,被他严词拒绝,还恶言羞辱。据我了解,如果提前被公司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赔偿N 1个月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目前我的慢性病还没有完全治好(肠镜只能半年做一次),这个期间,我的医药费能否报销?能否等我病愈后在谈解约事宜?工资如何计算?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还是包括奖金,绩效,福利?我没有记录的加班费能否要求补偿?如果聘请律师,费用是多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劳动纠纷
2012-10-29 1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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