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是一名船员,2011年刚刚从学校毕业,与天津某家船员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船员培养协议书》,协议书中协议期限一栏原文如下:甲方(本人)接收乙方(船公司),安排乙方培训/上船实习/提供相关船公司就业岗位,乙方自愿服从甲方安排并上船服务累计完成六十个月的在船工作时间。如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同意,在协议期限内不能继续按甲方要求安排上船服务,则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曾为提供实习所支付的工资、伙食费、上下船费用、培训费、证书费和甲方损失等共计肆万元人民币,以每年八千元递减。有其它损失另行计算并油乙方支付赔偿。我现在想解职,我想咨询此条款是否合理,如果提出解职申请,我是否要支付此条款中规定的赔偿金,况且我的培训费,证书费都是自己掏钱在武汉某海事学校参加培训考试并通过的,公司也未用任何形式与方式报销支付,公司也未对我采取任何形式的培训。此外,该公司当初把我外派到台湾某船公司任二等水手一职,合同中规定月薪为755美金,我实际上每月只拿到了710美金,剩余35美金被公司列入在合同中“待领薪”一栏,公司现在是拒不支付还要我每月上缴120美金,请问我是否可以要回那剩余的35美金,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收集相关证件?

劳动纠纷
2012-10-27 10:52: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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