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1日与上海某公司签一份采购合同,订货UPS逆变器,合同规定4-6周交货,结果他们于6月29日才将此批货物发至我们公司。种种原因,我们没有验货。于10月12日发给客户,客户发现型号错误,于是协调上海公司,上海公司以合同上没有具体型号为由,不于协调。不得已,我们求助于您。想看合同上没有具体型号的情况下,我们有可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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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合同是属于型号约定不明的责任。按照责任的划分应属于供需双方的共同责任。为了能将此问题处理得到好的效果,建议你的用户告你的上海采购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重做的义务,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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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换货物,虽然没有型号,但是提供的货物应该具备客户的使用目的,如果不能达到使用目的,购买方可要求出卖人调换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如需委托请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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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合同条款和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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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一违 约纠 纷,找律 师审查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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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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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采购合同中关于对货物的约定及验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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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可以胜诉!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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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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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款,建议具体咨询律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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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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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两处疏忽:没有验货和合同中没有注明型号。首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验货的责任?以及你们先前有无交易往来,是否已形成惯例,或是交易习惯,以及对方应该知道你们购买逆变器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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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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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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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来电咨询。详细叙述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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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