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3月8日与商城签署了商铺联营合同,即时生效,同时缴纳了合同规定的:合作分成款总额174720元(其中包括商铺租金52416元、商城管理费69888元、公共设施维护费52416元)另外交了质量保证金20000元,合同履约及设施保证金3000元。合同还规定要承担联营期间的商铺修缮、水电、物业管理月均空调费用等。合同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14个月);如果拖延交房按实际开业日期开始算,合同终止日顺延。(实际开业日9月28日) 合同规定:合同期内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需支付合同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请问:1、这样一方承担经营风险的联营合同是否属联营合同, 是否有效?如何定性? 2、我在2012年7月21日递交了因为屡次拖延交房、不明确开业时间而退出联营书面说明,铺位不久就租出去,如其开业了,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根据目前情况,我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计算违约金是要多少金额的百分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