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摘要:董事会议事原则1.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5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3.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事实是:三全股东,六个董事,在四天内通知董事长开会,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上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回复了并拒绝了参加董事会议,之后另外两个股东四个董事开会下了决议,并按决议实施,请问这样的决议有效吗?无效怎么办?
4.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