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6月与房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168.2平米,单价21000每平米,付清一半房款,其中一半在农行办理了按揭,在房管部门登记了,由于房开公司没按时交房,我于2012年4月诉上法院,法院于2012年8月作出判决,由房开公司交房办证,并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执行时第三人提出此房是他的,拆建安置房77平米,多余部分补84万元,在2007年与房开公司签订拆迁安置77平米协议,在2008年订了多余部分按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比我早,但是他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房开公司即将破产,双方都想得到房屋,有什么法律依据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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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主就是真正的房主,既然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双方享有的都是债权,由于你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你方享有法定优先权,第三人属于普通债权。在执行阶段你方应该优先于第三人受偿,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建议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可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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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管局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主就是真正的房主,既然都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那么双方享有的都是债权,由于你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你方享有法定优先权,第三人属于普通债权。在执行阶段你方应该优先于第三人受偿,第三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执行法院会依法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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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和购房合同备案手续,所以该房屋应该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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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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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异议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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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难要到房子的,可以要求赔偿不超过已经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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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的登记或查封是最早的,房子属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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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胜诉,不但在法律依据上面,与如何反驳对方证据有很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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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复杂,建议你带上判决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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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