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24日在一家私营企业开始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工作19天后即10月12日被公司告知违反公司纪律而辞退,工作期间国庆节1-3日公司予以休假,但是以试用期内不得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为由,在结算工资时拒绝支付10月1-3日的工资。现已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调解,公司仍然拒绝支付,监察部门回复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法定节假日是否带薪休假,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休假必须享受带薪。想请问,对于节假日带薪休假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监察部门的说法是否合理?如果下一步申请劳动仲裁,自己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劳动部门及法律的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