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甲起诉舅舅乙代位继承纠纷一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XXXX房屋的一半产权归甲所有。1999年,老人去世,有三个子女,大女儿放弃了继承权(经公证),二女儿先于老人死亡,还有一个儿子乙。2004年7月1日儿子乙经公证继承老人的XXX房屋一套,并取得了房产证,到了2012年7月9日 公证处作出了补正2004年公证书的决定,增加侄女甲为继承人,并作出了2012年7月9日的新公证书,2012年8月14日,房屋所有权人乙同意更正登记,并在更正登记申请书上签字按了手印,在去房管局更正登记的途中反悔。
(1)法院立案后,要求先打行政官司,因为民事纠纷没办法解决行政部门确权问题,先打行政官司撤销掉房管局的错误登记后,才能依民事纠纷来解决妥当?
(2)2012年7月的公证已经明确增加了侄女乙的继承权,再者,继承权并不是经公证取得,侄女乙也并没有声明放弃继承权,继承的物权变动也不为《物权法》的一般规定经登记,请问各位律师界的老师,出现这种问题,我主张以民事纠纷解决,有没有支撑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