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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1年8月2日怀孕的,2012年4月30日剖腹产,期间2011年12月份28日合同到期没有续签,但是有继续上班,到2012年3月4月请假没上班,社保费有续交,产假期间单位没有发工资,以休完产假回去上班后,生育津贴单位说是公司的,没给,只补发了产假时四个半月的工资,工资以广州最低工资标准1300计算,这样合法吗?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民事相关
2012-10-14 20:0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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