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X月X日,一开建材店的朋友手拿3万元转账支票,来我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想换现金用。我不同意,称违反财务制度。后他要求暂从我单位借3万元急用,3天后他支票钱到账即还。我经与出纳商量后借他3万元,3天后他如数归还了。出纳员如实在账目上记录了这一借一还情况。两年多后的07年X月有人举报。我和出纳员因此均被判处挪用公款罪一年,缓刑2年。请问这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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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是合理的。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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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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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用,数额3万,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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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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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 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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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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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