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女,于2006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财产归男方所有,女儿的一切费用归男方支付。但离婚后男方并没有抚养女儿一天,并且没有支付过一分抚养费。事隔三年后双方因很多因素提起复婚,但男方需用钱,让我去房管局签字析产房子。我想反正都要复婚,他也等着用钱于是就为他着想签了析产房证的字。就这样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婚也没复成,他又找了我姨家的女儿同居。于是2012年六月份我起诉要回女儿抚养权,他每月支付抚养费5百元。从没有准时给过。因女儿去拿衣服,他还将女儿的亲情号码直接取消了。请问律师:我女儿今年十二岁了,可以以她自己的名义起诉她爸爸要回一部分财产吗?或者其他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