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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主要从事公司的业务开发。在签合同时,公司附加上了一个协议,不允许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从事同样的行业或者跳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如果跳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要罚款等等。但是里面没有一定的经济补偿条款,也就是说只写了乙方的义务,而没有规定甲方的义务。 由于当时对竞业限制协议不了解,也不知道怎么,就签了这个合同。 现在,我想问您,这个附加的竞业限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我在离职后,必须遵守吗? 如果按照协议来作,我想我应该要求补偿,这样做对吧?也就是说在离职时,要就这个协议和公司说清楚。 谢谢!

民事相关
2005-05-20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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