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1.正确全称:其位于垵坑边段的责任田,座落于北至九十九溪边南,东至田洋路之间夹角位置。
2.原告和证人岀庭作证在庭审时都说是座落:田洋路及九十九溪边。(就是没说\\\“垵坑边\\\“)。村委会,镇政府盖公章书面证明也是写:田洋路及九十九溪边。
3.承包经营权证在1998年12月1日发证只写:\\\“垵坑边\\\“3.10亩。
4.一审 被告未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及没有书面答辩.(疑被告法院有关系)
5.法院判被告胜诉: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承包经营权证在1998年12月1日发证只写:\\\“垵坑边\\\“
6,9月29日领了判决书,过节后要上诉中院。
该如何才能胜诉改判???我要回地权及地租金。?
7.我有2.355亩承包地被 被告侵占有去出租他人种菜已经三年多,被告已经多收2.355亩四年租金。
8.我向法院提交被告出租地二年的原件书面合同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