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七年(2005年十一月至今2012年十月)七年,公司跟我说合同到期不续签了,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也就是2012年9月21日,单位愿意支付我经济补偿,按照2008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给我支付五个月的工资,因合同没有到期再支付一个月,我可以拿到六个月的经济补偿,单位说按照3600元一个月的标准补给我,我合同签的基本工资是2900元,但是我实际拿到手的工资是4800元,我想知道这个补偿标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是按照实际拿到手的支付给我,谢谢,急急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