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2006年注册结婚,到现在已经六年了,育有一子3岁,从怀孕起一起由我带回娘家抚养。我是四川峨眉人,他是四川雅安人,目前在成都上班(公司具体地址包括公司名,我不清楚)。他现在由于他不完全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并且排斥我的父母,让我无法相处,所以决定离婚。2012年1月底正式跟他提出离婚,他搬出我家也半年了,现在他提出条件是娃娃十岁后变更抚养权,这几年的婚内财产我一毛钱也分不到,理由是离婚是我提出的。问题一,我提出离婚就一分钱也得不到吗?我应该分得多少?问题二,现在我们已经正式分居半年了,如果协议离婚不行,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由于我们不是一个地方人,他现在又在成都工作,我又不清楚他成都的具体地址的情况下,该在哪里起诉?问题三,孩子满4岁,如果孩子说跟随父亲生活,我是不是就一定不可以争取到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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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共同财务的分割没有特殊情况下一人分一半,谁提出离婚并不影响财产的分割。二、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诉离。三、可以向他的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四、孩子已经4岁了,主要看谁来抚养更具有优势。如果孩子一直跟着你生活,通常会照顾女性满十岁的孩子,孩子的个意愿会作为考虑因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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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孩子抚养关系即可变更。
2、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被法院支持,要依据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这个证据应当充分证明属于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有两种形式,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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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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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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