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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8年结婚,07年男方购有房,有一儿三岁八,结婚这几年男方一直在外工作花天酒地,一星期只有星期天正常在家,儿子一直是由女方照顾,但男方这么多年从未给过家用女方,男方工资每月八千,女方两千,儿方面的现在读书只交学费,以前只买奶粉,其余都是女方,一句讲完分得清清楚楚,无论儿子同女方生病男方从不理会,现在女方觉得生活已经忍无可忍要求离婚要回儿子抚养,但男方不给,还说给女方也可一分抚养费也不给,但女方考虑男方跟本无法照顾好儿子,只有放回老家给爷爷、奶奶带(男方是广西,女方是中山),儿子一直从未离开过母亲,现在妇方担心男方收入比女方高,而且在中山有房,就算女方诉讼法官也不会给儿子给女方,女方真的可否要回儿子?

民事相关
2012-09-27 18:08: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小孩的抚养问题,可协商或由法院判决给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哪一方抚养。
  •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
  • 夫妻财产一般平分,孩子按照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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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