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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1年5月在长沙购商品房一套,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涉嫌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强制交付给业主使用。 按我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第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在验房过程中发现开发商仅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确认不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其他证件 因合同中对“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约定太过笼统模糊,问“开发商是否涉嫌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使用,国家法定的交房条件是什么?

民事相关
2012-09-22 18:32:5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