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的国外工厂和中国某工厂想做直接贸易,
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律和仲裁地出现了问题。
适用法律和仲裁地我们写的是我方工厂的所在国,
中国工厂则提出希望可以适用香港的法律及仲裁所,
请问
1 香港法律是否对2国工厂均平等?
2 如果都平等,请告知依据为何?
3 有没有法律文书可以做辅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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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是这样的
1、涉外合同可以选择使用的法律,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分别适用以下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如果需要帮助,可来律所面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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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仲裁的,可以同时约定适用法律,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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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当然平等,但具体仲裁过程不排除会略微有利于所在方的可能性。如您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建议与本律 师预约时间当面咨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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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工厂与中国工厂均不在香港,建议不要约定仲裁适用香港法律。
一般情况下都会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对自己有利的地方法院。如果你方愿意在国内处理该问题的,可以约定适用中国法律。这对双方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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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和仲裁适用的法律都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既然合同仲裁条款已经约定仲裁地和适用法律都是我国,故如无其他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该案应由我国仲裁庭管辖,并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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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丰富的仲裁案件经验,可以协助,具体可电话联系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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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