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外资企业由于战略调整提出提前2年(共3年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我的实际工作时间是1年2个月,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是否应该按照1.5年作为赔偿基数?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的社保是交到上海总公司的,即按上海社保的缴费标准执行,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月基本工资按成都当地的计算,这个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可否有权提出按照上海的人均工资计算赔偿?第三个问题,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事宜,而是希望我在10日内办完相应手续这个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以上三个问题,请律师协助,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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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支付你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应该依据成都这边的标准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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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 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应当按照你的实际工资来进行计算赔偿
公司应当在提前30天通知你 提前10天时不合法的 你有权要求支付你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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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倍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应在提前三十日通知离职。工资应按照成都标准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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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的劳动法也是08年出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你的实际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资。
2、不符合,应该按照你平时的工资水平计算
3、单位没有提前通知,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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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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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