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现在的情况是:今年7月份毕业。但是3月26号开始在现单位适用,并且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到6月26月止,试用期三个月。但是6月份我请假了一个月回学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7月份回来后,自动补了请假的一个月。但是由于公司对我试用期间的表现可能不满意,又延长了一个月的试用期。所以是到8月26日转正的。转正之后才把劳动合同交给我的。关于社保方面,7月份公司去买保险的时候,说是由于我的试用期合同到期了,所以没能买上。现在是从8月份开始帮我买的保险。关于前几个月的保险没有买。公司现在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毕业前的几个月的社保由我们自己全部缴纳,从7月份即我毕业开始公司帮我缴纳公共部分,如果自己不把前面几个月的补缴,公司也没有办法帮我补缴7月份的社保。请问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处理。

民事相关
2012-09-14 18:46: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