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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0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惠州市惠**中心旁商品房一套,当日向被告支付定金两万元人民币(¥20000)并开立收据给原告,支付定金后原告并没有看到有关认购书的内容,被告方售楼代表也没有对认购书的内容作任何说明和解释,原告按约定前往售楼处签订购房合同,第一次看到认购书和购房合同的内容,并发现该楼是商住用地,产权只剩下三十年左右,在阅读合同后,要求修改相关合同条款,被告表示,这是格式合同,不能修改,原告对其中面积误差等相关条款表示不满,当时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第二天原告咨询了解了商住用地与住宅用地的区别,发觉被被告欺瞒误导,在百般无奈之下,为取得被欺瞒误导的证据,当即打电话给被告售楼代表,取得了录音证据,9月11日中午,原告按电话约定,到售楼部找被告售楼代表索取她答应写的那个白条,被告售楼员引起了警觉,拒绝开具“商住用地与住宅用地享用一样权益”的白条。特向被告提出退回定金的要求,被告销售经理出面,仍一口咬定“商住用地跟住宅用地是一样的”,并拒绝退回定金。

损害赔偿
2012-09-15 0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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