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租用一商铺用于婴幼儿洗澡,因季节原因夏季不营业,刘某与本人商议夏季从我手中租用该商铺用于卖童装,并签订了简单的租赁协议。租期5个月,每月租金2000。预交了5000元的租金。由于刘某经营不善导致生意不好,7月份刘某把剩余的衣服搬走,未再开门营业,发了短信告知本人说不租这个商铺了,叫我们转租给别人,她愿意把水电费付清,剩余的租金不予支付。请问这种情况本人是否有权要求她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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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缴纳未支付部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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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当时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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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