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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是合同第十一条: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该商品房预售后8个月总体规划设计进行了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空间尺寸变化,室内外高差减少15厘米,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这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害。买受人可以有权退房。(经咨询合同范本起草单位:浙江省建设厅房产处也认为是存在违约)法院法官与房产公司沟通后一口认定不能作为条件,承认有过错只作适当补偿。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处理妥当?

合同纠纷
2012-09-15 0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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