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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人才发现,家中水费是一块水表每月两种计价方式(居民和服务两种水价),经查询从2009年起乍来水公司一直错收。后来,得到公司有关系士答复是,多收的水费无法退回,折算成水量补偿给本人。 这种认错态度本人认为缺乏诚恳。我不认为,自来水公司的工作人员原来不知有错,如果本人没发现,是否将一直承担多交的水费?换言之,自来水公司对于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用户都有处罚规定,或罚款或交滞纳金,为什么对于该公司的错误不能一视同仁呢?这样是否有失公平?

损害赔偿
2012-09-12 18:02: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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