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女职工特殊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而现有员工满足晚育条件和独生子女光荣证,申请98 15 30的产假,公司批假以哪个规定为准,可以只批准90天么?最少可以批准多少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