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好!
我妻子在2010年4月份查出肺癌晚期,当时49岁。同年7月份在办理病退时,依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她的所在单位方程机械有限公司(07年进入该公司)应向劳动部门缴纳我妻子退休时至75岁(女的生命年龄)的8%的医保费近3万元,这是办理病退时必须要交的,当时我们再三向妻子的所在单位恳求,可该单位拒绝缴纳这笔钱。如果这笔钱不交纳,我妻子看病就不能享受医保政策,万般无奈为了给妻子看病我们不得不做贷款交了这笔钱,而缴费的票据还得给她的原单位入账,当时方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了我一张缴纳此款的收据。
前时我妻子不幸去世了,我又想到了这笔不该交的钱。
尊敬的各位律师我现在能讨回这笔钱吗?关于企业职工病退有哪法律规定?真诚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