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时购房合同面积登记为131平米,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的。合同上关于产权面积变化的部分开发商统一签为“以产权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现在开发商伙同房管所,换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房面积计算规则”计算,面积多出超过15平方米。请问可否以“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欺诈”起诉?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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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你所述: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是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由单方面随意更换;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实际交付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制,开发商也不能以格式合同规避法定义务,侵害买方的权益。因此,你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需进一步的法律服务,建议及时联系律师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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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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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是不会的,对于这样的纠纷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面积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没有约定才按法定的,本案中前面是有约定的,所以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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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