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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与前夫于上三个月协议离婚,现向法院起诉分割一处共有房产。 本人与前夫于88年结婚,2000年时以7万元的价格在市区以“差价换房”的形式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屋原来是某单位分给本厂职工居住的,只能购买承租权无法买其产权,但是该房屋也能在交易中心交易。现该房屋中本人前夫为承租人,有孩子与前夫两个户口。本人虽当初一起出资但户口不在其中。那么在分割该房产时,是按照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平均分割份额比例,一方拿钱一方拿房,不算孩子?还是先按照家庭共有财产,孩子与前夫先一人一半,本人再分割前夫的那份?或本人孩子与前夫三人平均分份额?应为孩子户口在里面。 现在孩子打算自己仅保留10%的份额将他其余的份额多赠予我,这样在法律上可行吗?

刑事案件
2012-09-07 10: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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