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外公在今年的3月份去世了,留下一份04年的公证遗嘱(里面内容全家人都知晓),上面表示将一套房产赠予我舅妈,我舅妈却在外公死后4个月(法律规定2个月)后表示接受遗赠,并以我母亲,姨娘等人侵占她财产为由将我母亲姨娘等人告上法院,现在法院传票已送达,现在我想问一下,怎么才能按照法律剥夺我舅妈接受遗赠的权利?另,当初舅妈对外公做出过口头承诺,答应外公她以后会赡养外公,但是外公订立遗嘱以后,舅妈却反悔,表示不愿意赡养外公,我是否能以这一条为依据向法院提出剥夺舅妈接受遗赠的权利?舅妈当时做口头承诺时,我母亲,姨娘等人均在场,是否可以视为遗赠赡养协议?请给我个完整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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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你舅妈是否在公证遗嘱时已经知晓该遗赠,如果当时已经知道,那么超过两个月,表示其放弃了遗赠,该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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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规定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舅妈在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接受遗赠,即视为放弃遗赠。没有必要剥夺她的受遗赠权,因为没有理由和权利剥夺他人的权利,并且她已经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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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