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1月2日就职于慈善机构工作,为期十二年的项目就要于2012年9月30日结束,机构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机构与员工每2年签订一次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是3年),机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请问,1.这样计算合理吗?2.我2003年1月2日至2007年7月31日这期间的补偿能不能有依据追回?希望得到您的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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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2、这期间的补偿有法律依据,单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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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理。2、这期间的补偿有法律依据,单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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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作年限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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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