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劳动合同是2012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单位(外企单位)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只是一个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说公司项目不多,不需要这么多人了)。
给我的补偿标准:未来一个月不用来上班,按基本工资发该月工资,另外再发2个月补偿金。我要求他们出具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他们说没法出,只同意出具一个解除合同的协议。我没同意。
现在又说可以未来几个月不用上班,按基本工资发到合同到期,另外再发1个月补偿金。到期后合同自动解除。
请问这样两种方案是否合法?谢谢!
哪种方案对我有利
我自己的想法:两种方案都对我不利,因为我如果按合同上到年底,每月发工资单位还会负担一部分保险。如果现在解除关系,那么我这几个月就没有保险了。
寻各位帮助,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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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方式只要你认可,就合法。如果不认可,单位无权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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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还要看你的用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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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可以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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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案得看你合同是几年的,补偿是如何计算的,建议来所里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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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您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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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单位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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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根据证据材料,通过仲裁为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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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