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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人(赵某、王某)为**平方房屋的实际出资及权利人。 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王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王某为厦门市金尚小区2幢2-3层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权利人,该起诉没有对讼争房屋的份额、分割、共有权属或涉及的相关权利的具体种类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只是笼统提出要求确认赵某、王某位讼争房屋的实际投资人和权利人,没有对权利人的具体权利进行界定,因此上述人赵某、王某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裁定驳回起诉。现在想问下二审这么裁定合理吗? 本人认为要求确认原告人赵某、王某为厦门市金尚小区2幢2-3层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权利人,此诉求已明确表达其真实意思,怎么能认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要的是该房屋700平方百分百的权利,所提供证据材料也是证明其有百分百的权利,没有其他共有权属人,怎么还需和别人分割共享权利。请律师在百忙中抽空进行解答

民事相关
2012-09-03 11:4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