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戚被车撞对方全责.治疗终结后我们到有资质的单位做了伤残鉴定.但是,在法庭上对方保险公司的律师以没和他们商量去哪家鉴定单位为由不认可鉴定结果.他们这样做有什么法律依据?我该怎麽办?请您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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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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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鉴定必须要各方共同协商一致或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对方有权利要求对伤残重新鉴定,但如果鉴定结果没有变化,对方要承担重新坚定的费用,而对方要求鉴定在规定时间未交费的,视为放弃重新鉴定,你们的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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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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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通过交通队或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单方鉴定的,对方有权提起从新鉴定。等待重新鉴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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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通过交通队或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单方鉴定的,对方有权提起从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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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应在各方协商一致或由法院进行委托,鉴定结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方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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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到法院共同选定鉴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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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认可的话需要重新鉴定,协商或者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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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权提出异议,可以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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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