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初婚,丈夫是再婚,他有一个儿子。婚前他付了首付,财产登记在他个人名下。然后我们结婚共同贷款,共同还贷,而且我的公积金很多,实际还款能力比丈夫强。没有我,丈夫根本没有独立还贷的能力。
关于房子的归属,丈夫说是共同财产,但按照新婚姻法的解释,这种情况应算丈夫的个人财产。我们还没有正式签协议。
我担心将来丈夫先走,他儿子惦记我们的房子,让他父亲立遗嘱把房子给他,那我不是很吃亏吗?
他儿子可以继承他的那部分财产,但我婚后还的大量房贷,我想要回来。请问这种情况我非得和他打官司吗?
没来没有这新婚姻法,也不想那么多,但现在总是忧心冲冲的。跟丈夫说吧,怕他认为我小心眼,影响感情,不说吧,又总担心自己的利益受侵犯,真是一部害人的婚姻法。
请问我这种情况怎么办才妥当?烦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