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房子是2012年8月26日到期的。就是这样情况,合同上面第十四条中有违约责任:合同签定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在租赁期10个月内,如甲方中途收回,须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押金及剩余租金退还乙方,乙方退还钥匙、支付租金及付清各类帐单。如乙方中途退租,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确认乙方支付租金及付清各类帐单后,乙方退还钥匙。甲方押金将不予退还。租赁满十个月,若甲方中途收回或乙方退租,甲乙双方均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确认乙方支付租金及付清各类帐单后,乙方退还钥匙。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及剩余租金。(退租租金按乙方实际居住天数计算。超过15天未满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请问律师现在乙方是提前15天通知我们不租房了,这样的话乙方要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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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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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算违约,若租赁期满后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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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