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上班时间发病的,同事帮忙送医院抢救,当时的状况是“左侧脑出血,高血压病III期(极高危组),糖尿病II型,慢性肾功能不全”。转入病房后,由于本人当时不能自理,请了护理工护理,病情稳定后,出院在家慢慢休养。请问:
1、我的这种情况在劳动保护法中是属于什么伤情,属于工伤还是什么伤?如果是属于工伤的,应怎样办理手续?
2、在家休养的允许时间是多少时间?因为医院开具的请假条时间只有3个月,如果不够,该怎么办?
3、护工的费用应怎样支付,是由单位支付还是自己支付?
4、在医院开具的请假条期限内(即3个月),我的工资和奖金是怎么发放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