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商品化后物业管理执行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还是坚持单位原有规定?
房改房商品化后物业管理执行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还是坚持单位原有规定?我的房产是1994年由单位卖给我的,其中在1994和2003年共2次装修。2012年8月15日水表进水闸门前的进水管突然瀑裂喷漏水灾事故波及三家。主水管系公用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但是物业按单位自己的规定要业主负责。请咨询,按那个规定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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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商不成 到房管局投诉 ,或到法院起诉 主张物业承担维修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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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目的:一是物业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二是向广大业主提供满意的相关物业服务。但却有一些物业公司违背物业管理目的,进行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主要有: (1)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物业管理公约,强行要求业主在公约上签字; (2)物业公司在没有业主的委托,以及解除委托的情形下,强行对某一物业小区进行管理; (3)物业公司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迫各业主按其收费标准缴费; (4)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下,高额收费,劣质服务; (5)动辄停水停电,断暖断气,制造麻烦,强迫业主就范; (6)保安人员素质低下,在物业区内滥施淫威,侵犯业主人身、财产权利; (7)乱立名目,随意增设收费项目; (8)物业公司阻扰业主大会及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业主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抵制。对严重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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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物业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付出的费用的叫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项目详见相关物业公司的具体规定。相关物业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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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物业管理费 法律关系问题 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 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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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