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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196号 规定:前略, 五、在通知下发前部分地区已将“两管三线”安装费计入商品房价的,维持执行不变;在通知下发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现阶段住户和过去的住户与商品销售商在购房时签约合同中已明确没有包括“两管三线”需另行支付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1月之后新销售的商品房,各商品房销售商(包括二手房交易)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级物价、建设(房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着力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对房屋购房合同应按本通知精神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试行二年,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物价局、建设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 2008年10月20日 本人2010年4月份签订的合同,请问属于此范畴吗?

损害赔偿
2012-08-24 21: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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