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上班,已经10余年,现孩子得重病,请了一个月事假,但因为孩子治疗问题,我暂时不能上班,又请了三个月事假,单位却要按照旷工处理,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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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角度 单位可以处理。但从道义角度,不近人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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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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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应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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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需帮助,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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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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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职工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休假,旷工是职工在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休假,如果你在休假前已经办理休假手续,用人单位按旷工处理是不合理的,另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具体事宜请致电程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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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按事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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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