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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月二十四上午八点多,黄家有在宁国市体育馆西津河滩自来水厂工地旁边发生的。黄家有用木棒把我打倒在地,我一点也没有反抗能力,后来把我的左踝骨的地方造成骨折的。是不是应该负刑事民事责任呀

损害赔偿
2012-08-18 17:59: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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