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70岁的退休老师,单位1989年分给我一套40平方的房子,我是租赁人。2000年按政策买房时,因我不知道这套房子的租赁人已改成我女儿了,所以我就高兴地向女儿提供了买房所需的我的工龄证明和房款,我本以为用我的工龄我出资就是我买房,便委托女儿去办理了买房手续。事后才知道是用女儿的名义买下了房子,产证也登记在女儿名下。显然我的理解和委托是一种重大误解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民事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我可以要求撤销我的口头委托以便要回我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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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房时,你没签字同意女儿作为产权人,是可以撤消的!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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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认为您和女儿之间,最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我们可以帮助您维护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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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销该民事行为,需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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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销该民事行为,需知道该行为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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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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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撤销官司,那么是1年诉讼时效。如果是打侵权官司,那么是2年。
如果你刚致电,那么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变更。如果已经知道超过2年了,恐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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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您应当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共有人,你们父女如果协商不成,只有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目的应当是对房屋登记错误进行纠错,进行确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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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以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可以胜诉,欢迎来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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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购买产权合同。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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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