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7月进入公司,之后09年2月被公司派往日本工作了两年时间,并签订了进修合同,合同上约定在从日本回来后必须在原合同结束的基础上再给公司服务两年,否则需要交12万违约金。我的原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15日已经到期,之后仍在公司工作但并没有签订新合同,最近向公司辞职的时候公司告诉我要赔12万。这笔钱我赔不起,但当初去日本根本就没有接受什么培训,一直是按照日本人的正常作息时间在工作。而且日本的公司也为此付钱给大连的公司用作劳动报酬,因此我认为进修合同是无效的,不知道这样对不对。另外,给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一直拖着,说是正在和别人商量(也不愿意告诉我究竟是和谁商量),不给我签字。而我家里有些急事需要尽快回家,请问这个状态下有没有其他办法能让公司尽快给我办理离职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