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我跟小陈(高三刚毕业的短期工)等人去了招聘服务员,传菜生的XX酒店应聘,结果都被成功的雇佣了!当时说干一个月!然后老板王某说,短期工的工资是1200-1500,酒店7月20之前开业(那时酒店还没营业)!来的长期工多就辞去短期工!可后来过了8月1日酒店还没营业,于是8月4日小陈要走得时候给他只开了600元的工资。他工作了32天,请了1天假被扣了2天工资(酒店是那样规定的,请1天假扣2天工资),试用期7天,正好工作了30天!又过了几天,也就是说8月8日我要走的时候工资也只开了600元!我工作了38天,请了2天假扣了4天工资,试用期7天,工作时间也算了30天!在工作期间酒店是上午8:30上班,中午12:00下班!下午2:30上班晚上7:00下班!要是忙的话加班中午不下班,晚上过10:30。第二天正常上班!按理说是全天上班! 但是没签合同、酒店也没上保险之类的! 我们得到的工资合理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