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厂保卫科的一名门卫职工。多年来,厂方一直让我们这个岗位的职工以每年365天的满负荷式的工作制上班。面对厂方长期以来的违法行为,我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 1 首先我根据国家每个月的法定工作时间《21.75天》计算出我的日工资为:《2011年10月1日之前》900元除以21.75天=41.38元。《2011年10月1日至今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工资是》1080元除以21.75天=49.66元。 2 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计算出我们每人每年应该有多少天是属于法定以外的个人休息时间:365天 减去法定工作时间《每月21.75天乘以一年的12个月》=104天。 《1.》其中法定节假日是:11天。 《2》星期天为:365天除以7天=52.14天。 《3》普通加班工作日为 104天—11天—52.14天=40.86天 我是2010年9月7号进厂的,2010年9月7号至2011年9月6号之间,法定日我应得到1365.54元。而厂方只给我了660元,少给705.54元 2 星期天加班工资:4315.11元 3 普通加班工作日应得加班工资是: 40.86天乘以41.38元乘以1.5被=2536.18元。2010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6日之间,许昌豫中纺织厂应该补偿我应有的劳动报酬为:705.54 4315.11 2536.18=7556.83 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之间,由于许昌市最低工资的提升我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计算如下。 1 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一年间。国家法定节日11个应该1638.78. 实际得到:共计870元。还应补偿768.78元 2星期天加班劳动报酬:52.14天,5178.55元 3普通加班工作日应得加班工资是:40.86天乘以49.66乘以1.5被=3043.66 根据以上合理合法的计算,2011年9月7日至2012年9月6日之间,许昌豫中纺织厂应该补偿我应有的劳动报酬为768.78 5178.55 3043.66=8990.99 两年应该补偿给我应有的工作报酬;7556..83 8990.99=16547.82元

其它综合
2012-08-16 08:14: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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